株洲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株洲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本市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慈善款物,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本市公益慈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株洲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所: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社区服务大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帮困救助。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促进县区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性活动。反映各界人士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接受社会各成员单位和个人为理事,按规定程序产生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理事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换届选举时,理事候选人在本人同意、申请的基础上,由业务主管单位审定、提交换届领导小组,在新的换届会议上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组成的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会的决策、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
(五)积极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总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举行。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主要事项的决议,须经过出席理事表决,到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总会的分立、合并、注销。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对本会工作和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秘书长在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
(五)秘书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理事会备案。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加强各方面的联系与协调。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热忱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等领域中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也可聘请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明星为形象大使或爱心大使。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的投资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款物后拟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和款物的使用计划。重大募捐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款物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及时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委托社会会计事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