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慈善总会“株洲慈善奖”评选办法

时间:2008-08-15 来源:

  为了树立公益楷模,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慈善事业的热情,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设立“株洲慈善奖”评选活动委员会,主任由市慈善总会会长担任,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其他公益社团组织的负责人组成。评选初步结果提交慈善总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慈善办合署办公)。

  二、评选类别

  株洲慈善奖分为:爱心捐赠、志愿服务、慈善项目、慈善组织、慈善人物共5个类别。

  三、评选范围和标准

  (一)爱心捐赠:

  1、以捐款、捐物的方式参与株洲慈善事业的个人或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织;

  2、累计或一次性向慈善总会捐赠款物数额较大;

  3、一直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款物数额虽然不大,但事迹特别感人,社会影响大;

  4、先进事迹在导向上正面、积极,有一定的推广和引导性。

  (二)志愿服务:

  1、以参加志愿服务、奉献专业技能等方式参与株洲慈善事业的组织;

  2、长期坚持志愿服务,事迹突出;

  3、形成一定的志愿服务品牌,社会效应好。

  (三)慈善项目:

  1、在株洲地区实施的慈善项目;

  2、投入资金数额较大、受助困难群众较多;

  3、受助困难群众反响好,社会影响大。

  (四)慈善组织:

  1、市内具有合法资格的慈善事业公益社团和基金会;

  2、组织机构健全,资金管理规范;

  3、至少有1个以上品牌慈善项目,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慈善人物:

  1、以非政府人士的身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做出重大贡献,捐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授予“慈善家”的称号;

  2、利用个人的时间、财力、物力和资源,长期参与和从事慈善公益事业,为慈善事业作出重要贡献,捐资在50万-99万元以内的授予“慈善大使”称号;

  3、在慈善公益事业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捐资在10万-49万元以内的授予“慈善人物”称号;

  4、在社会上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并得到当地或社会认可,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捐资在5万-9万元以内的授予“慈善人士”称号。

  5、以志愿服务、奉献专业技能等方式参与株洲慈善事业的个人,长期坚持志愿服务,事迹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授予“慈善公民”称号。

  在外地参与慈善事业且有较大影响的,可参照本标准,参与“株洲慈善奖”的评选。

  四、评选时间

  “株洲慈善奖”每年评选一次。

  五、推荐形式

  1、媒体推荐;

  2、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3、企事业单位推荐或自荐;

  4、社会团体(组织)推荐;

  5、个人推荐或自荐。

  六、推荐材料及要求

  推荐者在推荐期限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株洲慈善奖”推荐表一式三份。“被推荐对象的主要事迹和贡献”一栏要用事实说话。

  (二)被推荐对象的有效证件。单位机构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需有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工作证复印件,三张免冠1寸相片。

  (三)被推荐对象有关事迹的书面证明以及相关证书、奖状、捐赠记录等原件的复印件。有音像资料的尽可能提供音像资料。

  七、评选办法

  (一)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推荐材料,并与新闻媒体和社会进行相关互动活动。

  (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选标准、被推荐对象材料、与新闻媒体和社会进行互动活动的反馈情况等进行审评,初步选出候选对象,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对提交的候选对象进行评议,确定提名表彰候选对象。

  (三)对提名表彰候选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四)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期间的社会反馈情况对表彰对象进行最后审定,确定“株洲慈善奖”获得者。

  (五)表彰“株洲慈善奖”获得者。